Protect Our Winters Taiwan Association
台灣守護我們的冬天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守護我們的冬天協會」,英文為「 Protect Our Winters Taiwan」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凝聚戶外運動者、自然愛好者、永續產業及社會大眾之力量,推動氣候行動與環境永續,減緩氣候變遷對台灣自然環境與戶外生活方式的衝擊,守護我們共同珍視的四季與大自然。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氣候教育講座活動,提升社會對氣候變遷、碳排放之意識。
二、建立台灣戶外社群的氣候行動網絡與倡議平台。
三、推動戶外旅遊運動的永續實踐與產業減碳轉型。
四、培養青年氣候行動者與社群影響者,擴大草根參與。
五、提倡能源公正轉型與綠色政策倡議,為永續台灣發聲。
六、發布戶外運動相關氣候與環境相關研究報告與倡議文件。
七、促進與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一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減半。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減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會員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ㄧ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 第 一 屆 第 ㄧ 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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